12.1 一般规定


12.1.1 悬臂式挡墙和扶壁式挡墙适用于地基承载力较低的填方边坡工程。
12.1.2 悬臂式挡墙和扶壁式挡墙适用高度对悬臂式挡墙不宜超过6m,对扶壁式挡墙不宜超过10m。
12.1.3 悬臂式挡墙和扶壁式挡墙结构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。
12.1.4 悬臂式挡墙和扶壁式挡墙的基础应置于稳定的岩土层内,其埋置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.3.5条和第11.3.6条的规定。

 

条文说明

12.1 一般规定

12.1.1、12.1.2 本条对适用范围作调整。根据现行相关规范及行业的要求,限制悬臂式挡墙和扶壁式挡墙在不良地质地段和地震时的应用。
    扶壁式挡墙由立板、底板及扶壁(立板的肋)三部分组成,底板分为墙趾板和墙踵板。扶壁式挡墙适用于石料缺乏、地基承载力较低的填方边坡工程。一般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。扶壁式挡墙回填不应采用特殊类土(如淤泥、软土、黄土、膨胀土、盐渍土、有机质土等),主要考虑这些土物理力学性质不稳定、变异大,因此限制使用。扶壁式挡墙高度不宜超过10m的规定是考虑地基承载力、结构受力特点及经济等因素定的,一般高度为6m~10m的填方边坡采用扶壁式挡墙较为经济合理。
12.1.4 扶壁式挡墙基础应置于稳定的地层内,这是挡墙稳定的前提。本条规定的挡墙基础埋置深度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而定的,这是为满足地基承载力、稳定和变形条件的构造要求。在实际工程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和挡墙结构受力情况,采用合适的埋置深度,但不应小于本条规定的最小值。在受冲刷或受冻胀影响的边坡工程,还应考虑这些因素的不利影响,挡墙基础应在其影响之下的一定深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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